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较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单位负责入违反《会计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无疑,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以顺利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历年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作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此,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不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则一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售货员宣传会计法律、制度,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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